请输入关键字

意象对话理论和技术创新的归属权认定

意象对话理论和技术创新的归属权认定

 

        经过了30年的发展,意象对话心理学已经站住了脚跟,并且进入成长期。意象对话团队中,也长出了一批有创新能力的成员。随着意象对话的实践和深入,团队成员在意象对话的理论和技术方面,越来越能贡献出自己的创新。这是非常好的事情,因为一个学术流派,只有源源不断地创新,才能够有持久的生命力。而那些依赖于创始人或少数几个人创新,后期的其他人都只是沿袭的学术流派,必定逐渐衰落。

        思想和技术创新也是生产,并且是比物质产品生产更加高贵和有价值的精神产品的生产。创新者给社会带来了价值,也当然应该得到某种形态的回报。

        思想和技术创新者所得到的回报有多种形式。有些创新者喜欢得到的回报是获得成就感、获得好奇心的满足、获得人生意义感。这些人不再需要从别人或社会那里得到其他回报,所以愿意无偿地把自己的创新奉献给社会,他们所需要的仅仅是社会给自己这种奉献的机会。中国古代的一些思想者,为了获得把自己的思想奉献给社会的机会,甚至会不惜作假——把自己的文章,说成是某个名人的文章,托其名字去发表。比如,《庄子.外篇》中的文章,可能就是某个或某几个未知名的道家思想家,假借庄子的名字而发布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创新者也同样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他一些特有的权力作为回报。特定权力又可以用来给他赢得声誉和财富。

        如何决定给谁权力,给什么样的权力,给多少权力,是学术界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问题要解决,需要把问题进行分解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,为确定某个人是不是创新者,需要鉴定“这个产品是不是包含创新”,然后进一步还需要在程度上确定“这个产品的创新程度有多高?”还有权力要分配给创新者,那就需要确定“谁是创新者?”。

还有一个问题,就是“谁是有资格和权利去做评定的人?”谁的鉴定才算数。

        认定意象对话理论和技术创新的归属权,就是一个权利分配的问题。有权宣称某个理论观点或技术是自己所创造,就可以以此持续地获得声誉,也许还可以获得财富。在学术界,理论本身不能卖钱。理论观点的创新者可以得到的权力是署名权、被称为这个理论的创立者的权力等,这些权力所带来的往往只是声誉,而不会直接转化为财富。不过技术则既可以带来声誉,也可以获得财富的回报。

        在意象对话团队内部,技术创新(或称创立)者所获得的权利主要是技术创新名义的归属权。我们通常建议,团队成员在介绍某个人所创立的技术时,要口头说明这个技术是谁所创立。如果介绍时没有做这个说明,至少在别人询问的时候,要给出正确的创新人的名字,不可以说成是别人所创。

        技术创新者,对自己所创的技术如何使用,有一定的管理权。比如技术创新者不同意某个人以某个形式使用这个技术,别人就不适合去这样使用。(例如,我是意象对话基本技术的创立者,我不同意没有参加过意象对话培训的人去讲初中高级培训班,他们就不适合去讲。当然,我请意象对话研究中心帮助,并借助商标保护,来实现了这个禁令。而别的技术的创立者未必都能实现这种禁止)。

        专利制度,就是为了给技术创新者财富回报而制定的。专利权需要在国家专利机关去申请并获得。如果一个人把别人的技术拿去申请专利,意象对话团队对此不认可,并可以采取法律诉讼。在没有国家专利的情况下,意象对话的推广机构,也可以给技术创新发明者一定的经济报酬。

        本文所讨论的“归属权”就是让创新者可以自称是此理论或技术的创造者的权力,是界定这个理论并表述它的优先权,以及所写出来的表述这个理论和技术的作品的署名权,以及(在合乎法律的基础上)对技术使用者索要金钱的权力等。

 

第一,要看是不是创新,以及创新程度是不是足够高

        是不是创新,有时并不容易界定。创新都不是凭空而生的,而是建立在现有的意象对话理论或技术的基础上创造的。如果某人声称自己有创新,而他所说出来的新理论,从原来的理论中可以很简单地推衍出来,那通常这就不能称为创新。好比说,一个学生从某一个数学公式出发,解开了一道应用题,这就不能叫做对数学有所创新。要被承认是理论创新,需要或者是用理论解决了一个新领域中的问题,或者是理论给出了新的思路。把两个或多个原本独立的理论,用合乎逻辑的思维结合在一起,构成了一个更全面完整的、适用范围更广的理论,也是理论创新。

对意象对话的部分理论进行修改,使它转化为更好的理论,也可以称为理论创新。

        但创新程度太大,以至于变成了完全和现有意象对话理论无关的理论,或对意象对话的理论修改太大以致于不被意象对话团队所认可,也不算是意象对话的理论创新。

        技术创新也类似,一个技术要算创新技术,需要和现有的技术有一定的区别。和理论创新相比,技术创新相对比较容易。

        在某个领域,哪怕是比较小的领域,给出了一个别人没有用过的技术,而且这个技术可用、有益,那就可以算技术创新。比如,设计了一个新的起始意象,试用后发现有用,也可以算一个小的技术创新(这个比较容易,建议大家都可以去做)。给出了一个新的小技术,也是技术创新(可以阅读《意象对话临床技术汇总》中所给出的、有署名的“新技术”)。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在一起,构成了一个完整有体系的心理咨询技术,那就可以称之为“意象对话子技术”,比如赵燕程的“意象寻根技术”、邱祥建的“生命树意象疗法”、我和曹昱的“沙屉疗法”。

 

第二,怎么确定谁是创新者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创新程度极为明显,而且别人都没有提出与此类似的理论和技术,也就是说创新已经被确认,这个理论和技术的提出者,当然就是它的创新者,他拥有这个创新的归属权。别人在讲述这个理论,传授或使用这个技术的时候,就不能自称是自己的理论,而有责任说明这个是谁提出的理论,有时也需要给技术拥有者支付必要的金钱。

如果两个或多个人,提出了类似甚至相同的理论和技术,权利应该给谁?

        当今世界所通用的方式,是“先占原则”。

        相同或极为相似的理论观点,谁先提出就算谁的。技术也是一样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种原则,是西方科学界几百年前所确定的。思路类似于发现一个新的岛屿,谁先发现就是谁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两个人或多个人几乎是同时提出一个新理论,那么通用的方法,就是两个或多个提出者共同享有这个理论的归属权。技术,有时也可以共同享有这个权利。不过,因为技术常常涉及经济利益,所以技术的归属权确定稍微麻烦一些。有时,可能需要靠专利法来解决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又带来一个问题,那就是怎么确定谁更早提出了这个理论或技术?

        这里面有一个原则,按照被发布或发表出来的先后来计算。如果你创立了一个新理论和技术,但是没有用任何方式发表,也没有告诉任何人。后来别人发表了一个理论或技术,你一看,和你自己的一样,于是你就宣布说:“这个我也想到了,所以我也是这个理论和技术的创新者。”你这样说是不算数的。因为,你这话没有客观的证明。

        有人说:“我这个人很正直,所以我的话是真的。”对不起,这不是证据。也许我个人相信你正直,但是作为社会规范,我还是要把这个权利归属于那个最早发表的人——除非你能证明他是从你这里偷走的。你对别人说过,那个人愿意作证你以前说过,这个是不是有用呢?通常也没有用,因为我们不能保证那个作证的人有没有做伪证,或者有没有记忆错误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你在讲课的时候,讲过这个理论或技术,这会有一定的说服力。因为讲课是一种公开发表。如果讲课有录音,那么这可以作为一个证据。如果你讲课的时候,并没有讲出来具体的理论和技术内容,只是启发性地讲了,而听课的人在听了你讲的课之后,发表了理论或技术,这个理论或技术的归属权依旧属于他而不是你。除非他自己愿意和你分享归属权。如果你在学术会议上发言,也会有一定的说服力。

        但现在最公认的,无可质疑的能证明你先创新的途径,是在公开出版物或学术期刊上发表你的创新成果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你有创新,你只告诉了一个朋友,而这个朋友把他写成论文发表了,并且他不承认是从你这里听到的——这个创新的归属权就属于他了。这没有办法,你只能怪自己看错了人,并且承受这个后果。这种情况下,也有可能对方并不是抄袭了你,而只是在你的启发下,独立发现了这个理论或技术。还有一种可能,是对方在听到你这样讲之前,自己也已经先独立地想到了这个理论和技术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你有一个意象对话的新理论和新技术,最容易的发表方式,就是先写一篇意象对话年会论文。这可以在我们团队中初步获得首创的证明。之后,最好发表学术期刊的论文,或者出版著作(比如在《意象对话临床技术汇总》再版的时候,把你的理论或技术创新也添加进去),这样就有了更加被认可的证明。如果你的技术能得到国家的专利,那是更好的证明并且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。

 

第三,新理论和新技术要被认可

        意象对话的新的理论发展和新技术,并不是只要新就可以,新的理论需要得到认可才行。如果新的理论发展,不被看作是正确的理论,不被意象对话团队接受,那么也就不能享有新理论的归属权。或者,如果这个理论发展,虽然被看作是正确的理论,但是并不包含在意象对话理论框架中,那么也不能算意象对话的理论创新。新的技术,也需要被认可,认为是有效的、没有太大副作用或风险的,才能算作意象对话的新技术。

        这里的关键,是谁来判定,某个新的理论是不是正确,或某个新技术是不是可以添加入意象对话的技术库。

        判定者通常由团队中在理论或技术上比较权威的人物来担任。但原则上,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成为一个绝对的权威判定者。因为新理论很可能与过去的理论有所不同,因而容易激起学派现在权威的抵触。精神分析学派发展历史中,阿德勒、荣格等人的新理论,都曾经被弗洛伊德拒绝排斥。但是,我们也不能说,随便谁提出所谓的“新理论”都能算意象对话的一部分。也许折中的方法是,如果朱建军以及意象对话的黄金级成员,多数都认可这个理论,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理论得到了认可。如果朱建军以及黄金级成员,多数都没有否决这个理论,我们不用否决这个理论并把这个理论放在一个“有待继续观察”的位置。只有朱建军和多数黄金级成员,都明确认为这个“新理论”是不正确的甚至有害的,我们才会排斥这个理论,明确拒绝把它算作“意象对话的新理论”(这里,我们的原则是,不轻易否决排斥以避免犯弗洛伊德的错误)。

        在“继续观察”的时期(无明确时间期限),我们会称这个理论是“某某所提出的新观点”,并且可以给出自己个人对这个观点的赞同或质疑,而不称之为“某某对意象对话的理论发展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新技术的认可与否,可以采取由研究中心组织小组或权威人物(比如朱建军)正式或非正式鉴定,并决定是不是可以被采用的方式。采用到年会论文,可以算最初步被认可——不能确保是好技术,但是至少是基本上无害的。被采用到《意象对话临床技术汇总》可以看作是更高程度的认可。获得技术专利,是国家所给的认可。

        以上,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,提供给大家以期带来一定的启发。如果研究中心以后就这个主题,制定了一些新的制度,那么我们要以研究中心的制度为准。

        新理论和新技术的归属权认定,和任何社会规范一样,都不可能绝对正确,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研讨,找到相对比较好的认定方法。遵守这个比较好的认定方法,就可以较好的完全归属权认定,从而起到鼓励创新的效果。

        更多更好的创新,才是意象对话不断发展进步的根源。